在谷歌地圖發表客觀評論是否構成刑法第二十七章?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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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音響公司的員工,在12/25號14:15-15:00期間準備將音響裝備從二樓運至地下一樓,在電梯口與該餐廳員工發生口角爭執,事後於google maps 評論留下以下言論:「
⚠️警告⚠️
林皇宮商宴中心之外場人員,內部藏有反社會人格傾向工作人員,請前往用餐的客戶謹慎應對。
本人擔任「長春藤發展協會」另聘之音響工程師,於12/25日14:15 - 15:00時間段結束活動後欲將器材由二樓廚房之貨梯運輸至地下一樓貨車。待電梯抵達本樓層時,電梯內的工作人員拉著換洗的椅套同時大聲喝斥、咆哮現場的其他同事,我們為突如其來的憤怒而感到訝異,原因僅是因為我們的貨物擋到了她的去路,並與之發生口角衝突。爾後身穿灰色制服之經理並未嚴肅看待這件事情,僅當作同事之間的口角衝突,處理方式令人不滿意。
相關主管部門可調閱 二樓廚房(後廚為三樓)貨梯樓梯口之監視器影像以示公平。」
該餐廳主管部門至今都還沒做出任何回應。不排除該餐廳可能為報復而像我提出告訴。
請問該言論發表於google maps,是否構成刑法 第二十七章 妨礙名譽及信用的起訴條件?
而第311條 第3款是否適用於本案?
c90b7a69用戶
發表於 2020/12/26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