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電信門市小姐代填寫合約書,並要求當事人(智能障礙)簽名。
消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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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糾紛: XX電信特約門市A小姐代為填寫申請小額付款、高費率1399/月 48期月租費兩門號並要求當事人簽名要談解約需支付28,500 iphone 12 (128G)費用。(momo25,500元)
地點:XX門市 特約店。
當事人相關資料: 我親友(中度智能障礙)
XX電信A小姐協助其它同夥詐欺中度智能障礙之無工作能力學生。
A小姐代為填寫申請小額付款、高費率1399/月 48期月租費兩門號並要求當事人簽名。
電信同意解約需要支付高於市價28500元,不接受XX總公司進貨價捕同款新機。
(平均一般進貨價 10%~50%, 推斷為15000元左右。)
而普通空殼新機才1000元,有詐欺取財行為可能性。
XX電信A小姐推銷給中度智能不足(換算其心智年齡為11歲8個月)及家境尚非優渥之情況下,實無必申辦多達2門行動電話門號和iPhone 12,大幅增加其自身之財務負擔,但因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係將門號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在XX公司手機被侵占),確實有遭詐欺而與電信商簽約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且亟欲解決該行動電話門號合約而遭詐欺集團利用之可能,綜上,被告之智能、理解能力、表達能力的確低於常人,導致無法辨識其行為可能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主觀上是否確具有詐欺取財故意,實屬有疑。
問題:
XX特約門市小姐代為填寫並要求當事人簽名,過程中沒有挑選手機。
對方堅稱有受親朋告知,但只有影像無錄音證明。(無法佐證)
我認為是A小姐詐欺共犯,變相開價高額iphone 12 (128G),故不接受XX總公司補同款新機。
f806c5d2用戶
發表於 2020/12/28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