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 判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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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下判決書 判決如下

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 處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緩刑兩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一年被內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想了解的是 這60小時義務勞務跟聽兩場法治課 是不是必須的?

聽鄰居在講 說不用 因為已經緩刑了 以及保護管束是什麼意思呢 懇請各位律師協助解答 謝謝
08bded4b用戶 發表於 2020/12/29 03:37

2 位律師回答

  • 王崇品律師
    王崇品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0/12/29 03:43
    回覆諮詢(125)、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28)

    感謝律師回答
    1、『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是必須的,不然會被撤銷緩刑,因為這是緩刑附帶的條件。
    2、保護管束的意思可以參考保安處分執行法第64至77之1條。
    
    
                         
  • 08bded4b用戶
    發表於 2020/12/29 03:45
    如果繳6萬 是不是就不需要這些行為了? 以及繳的話 有什麼好處嗎 例如不會有案底之類的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0/12/29 09:20
    回覆諮詢(19814)、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 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 是緩刑的要件,易科罰金的部分就不必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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