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與幼年性交 可罰性
刑事犯罪 少年事件 1040 次瀏覽如果行為人為17歲之人 與未滿七歲之人合意性交 可罰性為何?會因為行為人為未成年人而減輕其刑法222條之一的刑責嗎?
如果行為人為17歲之人 與未滿七歲之人合意性交 可罰性為何?會因為行為人為未成年人而減輕其刑法222條之一的刑責嗎?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好,就您所述,仍有成罪之可能,有無答辯空間爭取不起訴處分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與未滿七歲幼童性交,因涉犯重罪,建議盡快加LINE與律師諮詢後續製作筆錄應對技巧及討論答辯策略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條文。又,本件應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之適用。 刑法第18條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4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5項)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您好: 按我國刑法第227條1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27條之1:「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可知,未滿18歲之人與未滿14歲之人性交時,仍有違反我國刑法,僅為在刑度可有所減輕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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