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提前解約糾紛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823 次瀏覽
律師您好
個人日前在外租屋
契約是簽一年
因故提前終止合約
但與房東在契約文字的理解上有些爭議
契約中有這麼一句
「甲乙雙方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前壹個月通知他方,任一方未依約定而終止租約,應賠償他方壹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請問這是代表「只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就不必賠償一個月房租押金」
還是「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但仍需再多繳一個月的月租,如未一個月前通知,則必須扣繳兩個月的押金」呢?
再煩請解答,謝謝。
6dfa678a用戶 發表於 2021/01/01 17:14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01 18:21
    回覆諮詢(19962)、最佳解答(1516)、獲得感謝(5778)

    一個月前通知就不必賠償一個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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