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期
刑事犯罪 其他 1691 次瀏覽請問侵害個資法、竊盜、傷害罪的追溯期是多久呢?如果可以連同其他台灣法律的追溯期也一起給我會更好
請問侵害個資法、竊盜、傷害罪的追溯期是多久呢?如果可以連同其他台灣法律的追溯期也一起給我會更好
您好,請參考如下之條文。 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第2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82條:「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 刑法第83條:「(第1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第2項)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第3項)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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