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犯數罪合併審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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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甲員於半年前犯了某罪,但在該案等待判決時未判決確定前又個別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又犯了數罪,請問這樣可以就全部犯罪案件申請由一位法官合併審判該員所有案件並定應執行之刑?該如何申請呢?
例如甲員共犯了五項案件,第一案已移交簡易判決但還未收到判決書,二,三案於基隆地簡署由檢察官開過偵查庭,四,五案因隨案解送士林地檢案後釋回。要如何將這五案申請合併審判呢?
5d69dc89用戶 發表於 2021/01/04 04:00

2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04 06:39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第一案因為已經被檢察官起訴到法院,而法院跟地檢署為不同單位,所以目前可能無法與其他四案併案審理。就另外四件分別交由基隆跟士林偵查的案件,因為是屬於甲員一個人所犯的數件案子,而屬於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相牽連案件,可以合併偵查,甲員或許可以寫狀紙跟各檢察官說明這四案的情況,請求交由某一地檢的檢察官合併審理,來減省勞費。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04 08:18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判決確定後,執行完畢前,可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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