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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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父親(父親離婚再婚)向以往申請中低收入戶的相關單位申請證明,卻被通知申請不過,工作收入/地點/總收入量無改變,被通知説還有一位家庭成員有收入(父親與前妻的女兒)

1.確實父親確實與前妻及女兒斷絕關系
2.戶口名簿並無前妻及離婚前的女兒
3.以往申請無此問題今年才突然有這個問題


問題:父親離婚前的女兒有收入也必須納入我們家底下嗎?如何向相關單位證明或解釋?
c6344b0a用戶 發表於 2021/01/06 00:52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06 09:06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建議洽詢當地里長或社會局尋求協助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06 09:08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這可能要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或依照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2項第9款之規定,經訪視後將該人口(前妻之女兒)排除,始能申請。
    
    蓋,父母子女關係無法任意脫離(縱事實上已無聯繫亦同),子女本有扶養父母之義務,故您所述之情況應係被查到您父親前妻之女兒仍有在工作,可以優先照顧您父親,而不需要國家之介入(給予中低收入戶之補助)。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提供相關之公文加line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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