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沒聯絡的媽媽及外婆過世,債務繼承問題

遺產.繼承.贈與 拋棄繼承 2286 次瀏覽
事實經過:父母從小離婚,監護人是爸爸,媽媽另有家庭且多年未聯絡,前一陣子得知媽媽及外婆過世,我選擇辦理拋棄繼承,因為不管有無財產或是債務都不想有接觸,但除戶資料部分快3個月才拿到


問題:
1.請問媽媽及外婆的部分都要辦理嗎?
2.資料部分剛拿到,辦理也要時間,但快超過3個月了怎麼辦?
1f10c365用戶 發表於 2021/01/06 02:47

4 位律師回答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06 08:32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1.媽媽部分,你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如果你想辦理拋棄繼承,應先辦理拋棄繼承;
    2.外婆部分,你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當前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你才是繼承人;
    3.目前我國採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上你僅就繼承遺產為限,負有限清償責任;
    4.如果就辦理拋棄繼承程序有疑問,可以直接致電向法院詢問;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1/06 08:55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是否需要兩個都辦理拋棄繼承,可以參考前面許大律師所言。
    
    另,拋棄繼承係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開始計算三個月,所以您如果係最近才接獲通知者,則應從您實際知悉時開始起算。
    
    又,如果有部分資料欠缺,可以先於拋棄繼承期間內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若離三個月期間屆滿還有一段時間則可以用寄出的,但如果沒剩幾天了,建議親遞法院較為保險),之後再告知書記官狀況,補件即可。
    
    綜上,如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174條:「(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06 09:12
    回覆諮詢(19817)、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2)

    可以盡快聲請拋棄繼承,如須協助,可加Line諮詢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06 12:12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您好,外婆及媽媽是兩次個別的繼承關係,應分別處理。如果都已輪到您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逾期就只能依限定繼承處理。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