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照服員(照顧服務員)的職務契約書的疑問
其他
其他
2444 次瀏覽
您好, 我家中母親在一個照服機構應徵了一個照服員的工作(時薪制), 在開始工作幾天後, 該公司請我母親找一個保證人, 該保證人須簽約一個"職務保證契約書", 文中提到:
甲方: 該公司
乙方:保證人(我)
丙方: 我母親(照服員)
內文共八條, 其中有1條因為我無法確定它的範圍, 因此來此詢問, 迫切希望能夠得到您的幫助..。
其中第一條(完整內容):
乙方擔保丙方在甲方服務期中, 操守廉潔, 恪遵法令及規則, 並同意於丙方因執行職務有營私舞弊、侵占公款、手續不清、洩漏業務秘密及毀損公物,妨害名譽或其他損害甲方之不正行為時,願負賠償之責任。
其中第四條(完整內容):
乙方同意倘丙方在甲方機構服務期間中,如職務或服務地點經丙方同意後,有遷調或擔任工作變更時,而其工作並未加重乙方之責任或使其難於注意者,乙方亦不得藉口推卸其保證責任。
我的疑問是上述第一條中的"妨害名譽"或"其他損害甲方之不正行為", 尤其是後者, 此界定範圍是否只包含 丙方(我母親)直接故意損害甲方的不正行為? 是否可以包含到間接不小心損害到甲方的不正行為?
我舉例來說: 假設我母親得到甲方機構的工作指示, 去照顧一位老人家, 此期間老人家發生意外, 而意外發生的原因經過判定是我母親疏忽大意而造成, 之後導致該老人家的家署 向甲方機構求償, 並且被判定要賠償20萬給該老人家的家署, 此情況而言 條文中的第一條是否成立? 因為我母親的疏失(不正行為)造成甲方的其它損害? (即使是間接造成)
我的擔憂是, 一樣以上述例子來說, 假設 該老人家向甲方機構求償20萬, 也向我母親求償20萬, 並且都被判定要賠償。
如果上述我的擔憂是成立的話, 是不是代表, 甲方機構有權力向我求償, 來彌補他的20萬損失?
我的意思是,會不會因為此契約保證書,導致甲方機構應負起的責任及損失, 被轉嫁到我(我母親的保證人,乙方)的身上?
以下網址, 為保證契約書之完整內容(已消去該機構的名稱), 做為參考:
請務必回答我的疑慮, 我們非常猶豫是否要簽此契約書, 畢竟照服工作, 可能容易發生紛爭..畢竟是對人.. 萬分感謝!
1e1d1841用戶
發表於 2019/09/07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