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賠償問題
其他 其他 2293 次瀏覽我今年2月在嘉義租屋,期間原本租2樓 改租到4樓租金是原本的2倍 租約重新簽訂日期為108年7月17租到109年2月2日 其中有一條寫說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得沒收2個月押金,但是房東卻要求我多付他一個月的租金,前提是我上個月房租繳了都還沒住滿一個月,而且契約上沒有註明我要多付一個月,連我搬上樓都沒有事先告知要重新簽約了 我目前都沒有欠任何費用 請問我是不是可以主張不多付一個月的租金,押金抵押給房東結清水電費後就搬走 他其中還有一條寫我不能欠他任何費用否則房東得要求每月賠償租金5倍之違約金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