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賠償問題

其他 其他 2034 次瀏覽
我今年2月在嘉義租屋,期間原本租2樓
改租到4樓租金是原本的2倍
租約重新簽訂日期為108年7月17租到109年2月2日
其中有一條寫說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得沒收2個月押金,但是房東卻要求我多付他一個月的租金,前提是我上個月房租繳了都還沒住滿一個月,而且契約上沒有註明我要多付一個月,連我搬上樓都沒有事先告知要重新簽約了
我目前都沒有欠任何費用
請問我是不是可以主張不多付一個月的租金,押金抵押給房東結清水電費後就搬走
他其中還有一條寫我不能欠他任何費用否則房東得要求每月賠償租金5倍之違約金得強制執行
3eb71f62用戶 發表於 2019/09/07 17:29

1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7 17:40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需視當初從二樓搬到四樓時你們如何約定而定
    
    
                         
  • 3eb71f62用戶
    發表於 2019/09/07 17:43
    當初條約上也沒寫要多付一個月 依新簽的約為主 就是沒收押金結清水電費點交完畢這樣而已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