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本票上有簽寫到期日為發票後三年,未到期是否可聲請裁定

債務糾紛 本票.支票 711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因為幫朋友處理生意上問題時,導致她虧損,對方即要求簽本票讓我慢慢償還,看在對方是多年好友我就簽了,只簽了本票,其他的身分證明文件的複印皆沒有給對方,到期日為發票日後三年,對方卻在第一年都還沒到時瘋狂的催,要求還錢,並且影響到家人生活及我自己生活,還說如果再不還,要去法院提告。

問題:
請問在未到期之前去法院提告是否有可成立之罪名,或是可否聲請裁定?
問題二:
因為對方的騷擾我跟家人都不堪其擾,請問是否有方法可以應付?
問題三:
如果只有簽本票,沒有給他任何身分複印本,本票是否還存在效力?
39f741b5用戶 發表於 2021/01/10 08:13

3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0 09:48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只要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有寫明,應即有其效力,僅係尚未到期而已。本案看起來,您並未犯罪,而對方一直騷擾您,則可能有應負之法律責任。
    
    惟具體情況如何,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票據法第3條:「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票據法第11條地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項:「(第1項)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第2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1/10 10:49
    回覆諮詢(19805)、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0)

    如有持續騷擾可報警依照社維法開罰。
    本票到期後對方應提示您並要求付款,未獲付款時才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如有相關疑問或需協助,請加LINE詳細諮詢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1/10 16:45
    回覆諮詢(4137)、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您好:
    
    建議是提供本票供律師判斷有無填載應記載事項和到期日為何時。以判斷對方現時點若聲請本票裁定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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