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賠償問題

不動產.土地 租賃 1818 次瀏覽
我今年2月在嘉義租屋,期間原本租2樓
改租到4樓租金是原本的2倍
租約重新簽訂日期為108年7月17租到109年2月2日
其中有一條寫說若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得沒收2個月押金,但是房東卻要求我多付他一個月的租金,前提是我上個月房租繳了都還沒住滿一個月,而且契約上沒有註明我要多付一個月,連我搬上樓都沒有事先告知要重新簽約了
我目前都沒有欠任何費用
請問我是不是可以主張不多付一個月的租金,押金抵押給房東結清水電費後就搬走
他其中還有一條寫我不能欠他任何費用否則房東得要求每月賠償租金5倍之違約金得強制執行
房東因為重新簽約,以新約為主
0a0a0c8a用戶 發表於 2019/09/07 17:58

1 位律師回答

  • 徐維宏律師
    徐維宏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7 18:25
    回覆諮詢(539)、最佳解答(60)、獲得感謝(230)

    你好:
    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壹、應約定事項
    十三、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出租人□得□不得;承租人□得□不得終止租約。依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__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__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點之押金中扣抵。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若屬於住宅租賃契約,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
    若非住宅租賃契約,但屬與消費關係並採用定型化契約,提前終止租約之違約金最高也不得超過1個月。
    若均非上述狀況,可嘗試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
    
    
                         
  • 0a0a0c8a用戶
    發表於 2019/09/07 18:30
    房東沒有規定我要提早多久告知 我是在付房租前10天左右告知 條約上有一條終止租約沒收全數押金 及結清水電費後清潔乾淨交還房屋即可 並沒有要求額外賠償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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