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所有權的認定
不動產.土地 其他 1736 次瀏覽事實經過: 目前與家人居住的房子是祖父於民國60幾年時蓋的,起造人是祖父,無保存登記,所以無房屋權狀,且房屋座落在兩個地號上面,房屋前半段所佔地是我父親所有,後半段所佔地是我共6個姑姑共有的土地。姑姑都已經出嫁久無聯繫。我與家人已在這房子居住40多年,大部份的時間戶籍都設在這裡。祖父於10年前已過逝,前陣子姑姑(我父親的妹妹)來要這間房子,說房子是她的,且她說已經登記在她名下,但她提不出所有權狀,只有繳稅單可證明她繳了約10年的房屋稅,姑姑執意要我與家人立刻搬走,她要搬來住,但我認為這是祖父所留下的未分配遺產,所以並不想搬走 問題: (1)我與家人目前是否有權繼續住在這房子 (2)此狀況是否適用民法769條與民法770條,主張 時效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3)若是房子屬於姑姑所有,我父親是否能要求姑姑拆房屋前半段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