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債務糾紛 其他 1925 次瀏覽
請教律師一下,對方戶籍地在台北,我的在彰化,請教一下,支付命令應該寄到哪裡的法院呢?謝謝
2ac2406e用戶 發表於 2019/09/09 08:12

3 位律師回答

  • 王世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9 08:49
    回覆諮詢(39)、最佳解答(6)、獲得感謝(16)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您應寄至對方戶籍地之管轄法院,惟須注意對方戶籍地究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管轄範圍。
    
    以上答覆僅供參考,若有其他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服務,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電話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事務所關心您。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19/09/09 09:04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感謝律師回答
    (1)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2)所以,可整理條列如下:
    【1】債務人為自然人者,由債務人住所之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
    【2】債務人為公法人者,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
    【3】債務人為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4】債務人為外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
    【5】債務人為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聲請發支命令者,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6條)
    【6】倩務人為多數,而其住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應分別依上開規定,由各債務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0項)
    (3)依你所述,應寄到對方台北戶籍地的管轄法院,至於屬於台北地院(中正、松山、信義、文山、大安、萬華、中山、新店、烏來、深坑、石碇、坪林),或士林地院(士林、北投、大同、內湖、南港、汐止、淡水、八里、三芝、石門)管轄,或新北地院(土城、板橋、三重、永和、中和、新莊、蘆洲、三峽、樹林、鶯歌、泰山、五股、林口),宜對照戶籍地址確認釐清。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09 12:07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感謝律師回答
    依所述,原則上應以債務人住居所地為管轄法院,實務上多以戶籍地為判斷標準之一。雙北市地區共有四個法院分別管轄,包括新北、台北、士林、基隆法院,送件前可先確認為何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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