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收養子女,但伴侶前夫未放棄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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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因為伴侶的前夫離婚時,是約定共同撫養,但是這一年間卻未有任何撫養事實及關心問候,現在因為要辦理登記結婚,順便將伴侶的小孩做收養登記。


問題:
1.是否要她前夫放棄撫養權才能做收養登記?
2.若前夫不肯放棄,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收養這個小孩?
988ffc07用戶 發表於 2021/01/13 13:58

4 位律師回答

  • 沈恆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13 14:25
    回覆諮詢(1050)、最佳解答(51)、獲得感謝(35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收養原則上應徵得生父同意,並經法院認可,才能辦理收養登記。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13 14:44
    回覆諮詢(19806)、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1)

    感謝律師回答
    要辦理收養原則上須得到子女生父同意,並由法院認可,您可向法院主張前夫未盡保護教養義務等情事,聲請由您收養。
    另外,您伴侶可向前夫要求支付代墊扶養費以及將來扶養費等。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1/13 15:08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感謝律師回答
    你好,收養必須得到生父同意,否則可以考慮就生父過去未有養育事實主張監護改定及收養,同時請求對方給付過去應給付扶養費。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1/13 17:59
    回覆諮詢(4137)、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最佳律師回答
    您好:
    
    1.辦理收養原則上需得到生父的同意,與生父有無放棄監護權無關。
    
    2.若無法得到生父同意,則依民法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之規定,需要向法院說明生父對子女未盡教養義務或有其他不利子女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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