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賠償部分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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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13的下午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當時有叫救護車送到醫院,診療證明目前還沒有開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也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是公司車 應該有,但目前保險公司尚未聯絡我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直行,對方跨兩線道右轉,我閃避不及就直接撞到他
六、問題:因為我撞到他後,腳跟機車一起在地上磨,導致現在腳完全無法站立,大腿傷口也讓我不能蹲下,造成很多生活的不便及折磨,護士當時跟我說大概要一個月才會好,這樣的精神賠償要多少才算合理?
目前有在上班,也因為車禍有一陣子不能上班,這樣的工資賠償該如何計算?
因為車禍造成安全帽損傷、鞋子磨到破掉、外套磨破及褲子磨破的錢是否能要求對方賠償呢?
b1e29b06用戶
發表於 2021/01/14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