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行製作房租領據,是否有觸犯到偽造文書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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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的應屆畢業生,正在外地工作的我符合「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每個月可以申請60%的房屋補助。然而,申請補助其中一項是"房屋領據",但確實繳交房租後,房東不願意提供。如果我自行製作一份並簽名。
請問我這樣有觸及到偽造文書罪嗎?
30ec85b4用戶 發表於 2021/01/19 16:44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修改於 2021/01/19 16:52
    回覆諮詢(19827)、最佳解答(1511)、獲得感謝(5764)

    最佳律師回答
    如有部分內容需房東親自填寫或簽名,您未得同意代為書寫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2/03 19:54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這樣是偽造文書。
    二、建議不要這樣做。
    三、如果房東不想要簽,你可以考慮跟房東合意終止租賃契約,找願意簽的房東去租賃。
    四、我摘要一則房東不願意簽房客自己簽被判有罪的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另查,被告郭○○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因
        身體不便,在欲租賃房屋時,確實較有可能遇到有多餘顧慮
        而不願將房屋租予身障者之房東,議約能力已較一般人薄弱
        ;而社會上為節、避稅,【故不欲房客申請租金補助之房東比
        比皆是】,被告郭○○【【實際上確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僅因處
        於租賃契約中弱勢之一方而無法提供實際租賃契約申請補助
        ,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本件犯行】】,犯後已坦認犯行,深具
        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
        再犯之虞,又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之手
        段,所加之公法之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則在預防犯人之再
        犯,故對於惡性未深者,即置諸刑獄,亦非刑罰之目的,是
        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 年,以啟
        自新。」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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