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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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述,當事人、聲明、事實及理由,並相關證據。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提告最重要的是提出附具法律理由及證據的書狀,不是描述事實即可, 並於訴訟過程中臨機應變,及與對造攻防, 尤其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且原告負有舉證責任, 建議委由專業律師協助撰狀或全案之進行,以免權益受損. 另您除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外,尚可能有其他權利可資主張,建議您依法爭取 建議您來所詳述事實,以為您提供提告及蒐證建議。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律師協助否認婚生推定 律師協助當事人完成認領,滿足認祖歸宗心願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昍(ㄒㄩㄢ)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本所營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 上午9至12點 下午1點半至6點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您好: 依民法1063條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家事事件法第61條:「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二、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同法第63條:「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因此,您應以書狀敘明不具備親子關係之原因及可支撐證據,向子女、父母之住所地法院(如有未成年子女應向未成年子女所在地法院),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提出否認子女之訴。
請問您遇到什麼狀況?建議提供詳情以利給您意見。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依您所述,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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