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未成年居住一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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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我在晚上11.40分的時候問我女友要不要到我所承租的地方居住一個晚上  女方未滿16 是偷跑出來的 但其家長可以通過電話聯絡到女友且女友可以隨時離開我所承租的地方


問題:這樣我構成和誘或略誘罪嗎
ccbb0d2d用戶 發表於 2021/01/23 14:23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1/23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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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法條及法院見解。依您所述您應無將女友置於自己支實力支配之下,尚不構成該等罪名,惟建議不要再這樣做了,不然很容易被對方之父母告,且若您與女友有發生性行為,則可能會構成與未成年人為性交或猥褻之罪名。
    
    刑法第241條:「(第1項)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第4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係以被誘人之年齡為要件,將「和誘」以「略誘」處理。蓋被誘人如係尚未滿16歲之未婚者,因年齡較小,心智發展與事理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欠缺健全之同意能力(未滿7歲者,因無行為能力,即完全無同意能力,縱以和平手段誘使脫離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人,亦應逕以略誘論之),故對之引誘者,雖未施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方法,而出於其同意,仍以略誘同論。而所謂「和誘」,在客觀要件上,係指行為人引誘,而得被誘人自主之同意,使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之謂。」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三項之和誘未滿十六歲女子脫離家庭罪,原為和誘而非略誘,以被誘人之脫離家庭係得被誘人之同意,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將之誘置於其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成立要件,祇因年齡關係,應以略誘論(即其刑度按略誘罪處斷)。而所謂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則僅須監督權人之監督權陷於難以行使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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