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竊盜)
刑事犯罪 其他 8689 次瀏覽事實經過: 您好 我是被告,在2019/5/1,我偷竊了10000元,在警察局做筆錄當下與當事人和解併歸還10000元,未簽立和解書,但是是在幫我們做筆錄的警察面前,金額也是警察點收的 可是我還是收到了刑事案件傳票 問題: 1.那我開庭時如何證明我們已經和解了。 2.如果和解了,我還會受到多重的懲罰。 3.我在今年2019/10/3要出國讀書,會影響到出境嗎。
事實經過: 您好 我是被告,在2019/5/1,我偷竊了10000元,在警察局做筆錄當下與當事人和解併歸還10000元,未簽立和解書,但是是在幫我們做筆錄的警察面前,金額也是警察點收的 可是我還是收到了刑事案件傳票 問題: 1.那我開庭時如何證明我們已經和解了。 2.如果和解了,我還會受到多重的懲罰。 3.我在今年2019/10/3要出國讀書,會影響到出境嗎。
您好 1.竊盜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告訴人也無法撤告,得由檢察官做出處分後、偵查才會終結。 2.可向檢查官表示已和解,如告訴人否認可請求函詢或傳喚當日員警。 3.基本上已認罪和解也全數歸還金額,您亦無前科的話,應不至於日後於審判會判處須入監的有期徒刑。甚至可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希望案件可以在偵查即終結,不要影響到出國後還有審判的事情得去處理。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事官多年,因非一定親屬間竊盜並非告訴乃論之罪,至地檢開庭是必經程序,若您已與對方和解,一般會從輕處理,此類案件應無限制出境可能,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由專業律師為您撰寫答辯狀或陪同應訊,以下網址有本人聯繫方式及部分承辦案件判決,請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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