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訂購商品且已成功寄出卻不願意取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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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寄出前有向買家確認過是要購買的,但寄出後買家沒取貨導致商品退回來了,聯繫買家後得到的回覆是‘請將商品再次寄出,會記得去取貨付款的’,寄出後,買家還是一樣沒有按時取貨付款導致商品再次被退回,事後聯繫買家但買家聲稱再給他一次機會,一定會取貨,他可以在1/19前先匯款訂金,但是1/21我們遲遲未等到匯款紀錄,買家繼拖延,因為客人訂購的商品總金額不小($5310),想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賣家可以向客人提出什麼賠償嗎
c7a91347用戶 發表於 2021/01/24 03:34

2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1/24 08:01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您應可請求買家支付相關之運費,且對方之行為恐構成間接毀損罪(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建議報警提告。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09號刑事判決:「...○○○明知若買家上網購物下標後未取貨,賣家將損失運費,竟意圖為損害▲▲▲,接續於民國106 年6月15日、6月16日、6月18日、6月19日,在▲▲▲所經營之「□□直播網」網路商店中交易平台內下標購買服飾,並均指定超商取貨付款,致▲▲▲信以為真,即將○○○所訂購之商品,分3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60元運費之價格送交運送公司送至指定地點統一超商◇◇門市,惟○○○並未前往領取,致上開商品均再由貨運公司退件,▲▲▲因此損失運費計180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5條之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被告下標舉動雖有多次,致使被害人▲▲▲分3次寄送貨物,然被告所為之時間、空間均屬密切,所侵害者為同一法益,且均係以同一理由進行詐欺,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24 10:01
    回覆諮詢(19745)、最佳解答(1506)、獲得感謝(5751)

    您可向買家提出民事訴訟或聲請調解,要求賠償運費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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