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前老闆控告業務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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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發生的事被告業務侵佔 是之前在餐飲工作 因為時間上肚子餓先吃了公司的食材 之後被老闆發現我沒主動告知他也在當面告訴我說以後不可以這樣 我也當面道歉談好後 我離職了 離職原因我有管理責任是因為超時工作還要老闆對其他員工說我的壞話抱怨 我覺得工作環境讓我不舒服才離職 其他員工也陸續離職 我覺得是老闆認為是我的因素想報復才提告我 這些事是在六月份的時候發生 我在今天9/14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要求去做筆錄 我想問這個算是刑事嗎?是不是就算和解還是有紀錄呢?跟一定需要跑法院 那會被關嗎?那和解後和解費跟罰金是對方擬定嗎?
2715518c用戶 發表於 2019/09/15 00:35

2 位律師回答

  • 胡世光律師
    胡世光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15 06:26
    回覆諮詢(2090)、最佳解答(43)、獲得感謝(428)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本件係屬刑事案件無誤,至於您的其餘疑問要看對方證據及實際發生事實經過而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作全盤考量,以利下精準法律意見判斷,並維護您的權益,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楊時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18 08:54
    回覆諮詢(131)、最佳解答(15)、獲得感謝(56)

    (1)業務侵占罪(刑法第336條第2項)是刑事案件。
    (2)就算民事和解,對方依舊可以提告刑事,凡被告過不論有罪或無罪都會有紀錄。只要你沒有前科又達成民事和解,多半不會被關。
    (3)案件會先由警局調查,再移送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才會到法院由法官審理。
    (4)民事和解的金額只要雙方(你與雇主)有共識即可。至於罰金是刑事判決科處的刑罰,由法官量刑決定,罰金是繳給國庫而非對方。
    (5)先前有超商店員偷吃一顆9元茶葉蛋被判刑三個月的案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64號。可易科罰金),建議你找律師討論,較能維護答辯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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