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能代辦?

債務糾紛 借款.貨款 467 次瀏覽
對方說公證如果我不方便的話可以由律師代辦,但是對方沒有我的證件,說只要資料(我打字給的借款基本資料)跟費用就好,這樣是正常的嗎?
a9bca762用戶 發表於 2021/01/28 15:56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1/28 23:46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可以參考以下之法條,公證原則上雖可代理,但要件蠻嚴格的(原則上需要印鑑證明)。本此,如有公證之必要時,建議撥出時間親自前往,較為妥當與安全。
    
    公證法第4條:「公證或認證之請求,得由代理人為之。但依法律規定或事件性質不得由代理人為之者,不在此限。」
    
    公證法第76條:「(第1項)由代理人請求者,除適用前三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第2項)前項情形,其授權行為或授權書如未經公、認證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一、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二、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三、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第3項)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4條:「(第1項)本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代理人,不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第2項)事件由代理人代為請求,或代理人經請求人之許諾,得為雙方代理或為其自己與請求人間之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公、認證者,公證人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請求人本人到場;本人不到場者,得拒絕其請求。(第3項)應由請求人親自到場辦理之事件,不得由代理人代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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