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我本人照片全名電話偽造一個本人fb帳號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981 次瀏覽
律師您好.因為之前男友跟男友前妻有官司糾紛(終止收養她女兒)目前已判決終止.但對方抗告.目前還在審理。
而我就是一個照顧他們兩個兒子的生活起居.與男友在一起兩年(他們已離婚6年)最近終止收養案件.她前妻砲火對我.在各大公開社團辱罵我(已於11/19提告妨害名譽未開庭)昨天1/30又突然看到對方用我的名字照片電話設力fb帳號.請問律師.是否再次提告.可提告什麼罪.有去警察局報案.警察說.不用再做筆錄.倒是妨害名譽開庭可直接舉證跟檢查官說明.是真的這樣嗎?
請問這樣對方是否有些洩漏個資跟偽造文書?謝謝
ff3f6b76用戶 發表於 2021/01/30 07:31

3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1/30 08:37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如果對方把您的個資等PO上去,以致洩漏給他人知悉,的確有可能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事。
    
    綜上,建議提供該等資料,加LINE討論,謝謝。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1/30 09:57
    回覆諮詢(19854)、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已經提告後,您可提供更多截圖作為證據,書寫訴狀提交給檢察官做補充
    
    
                         
  • 楊俊鑫律師
    楊俊鑫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4/02/13 14:14
    回覆諮詢(590)、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67)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對方的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一)參考案例【冒用乙○○之姓名向臉書註冊乙○○帳號而行使】案
    「連○謙明知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乙○○之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未經乙○○之授權或同意,以不詳方式蒐集取得乙○○之大頭貼照片等個人資料,於110年10月23日17時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第2宿舍000房,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冒用乙○○之姓名向臉書註冊乙○○帳號而行使之】】,並上傳乙○○之個人照片,及填載足以識別為乙○○之個人資料於前揭「乙○○」帳號臉書網頁,虛偽表示乙○○為上開「乙○○」臉書帳號之使用人,並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臉書網站對於電腦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隨後,連○謙於同日再陸續登入其自身使用之臉書帳號以及上開「乙○○」臉書帳號相互傳送訊息,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紀錄,再於同日17時30分許,將該對話紀錄截圖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同學徐O評閱覽,使徐O評誤會乙○○私下陳述誹謗徐O評之不實言論,足生損害於乙○○。」。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事實欄二、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我有寫二篇文章,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一)冒用個人資料設立臉書帳號刑事責任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二)刑事案件和解技巧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四、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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