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刑事案件勝訴365件,楊俊鑫律師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歡迎加line討論。
一、對方的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二、我摘要一則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一)參考案例【冒用乙○○之姓名向臉書註冊乙○○帳號而行使】案
「連○謙明知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竟意圖損害乙○○之利益,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未經乙○○之授權或同意,以不詳方式蒐集取得乙○○之大頭貼照片等個人資料,於110年10月23日17時許,在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第2宿舍000房,透過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冒用乙○○之姓名向臉書註冊乙○○帳號而行使之】】,並上傳乙○○之個人照片,及填載足以識別為乙○○之個人資料於前揭「乙○○」帳號臉書網頁,虛偽表示乙○○為上開「乙○○」臉書帳號之使用人,並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及臉書網站對於電腦帳號資料管理之正確性。隨後,連○謙於同日再陸續登入其自身使用之臉書帳號以及上開「乙○○」臉書帳號相互傳送訊息,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對話紀錄,再於同日17時30分許,將該對話紀錄截圖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同學徐O評閱覽,使徐O評誤會乙○○私下陳述誹謗徐O評之不實言論,足生損害於乙○○。」。
(二)「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就事實欄二、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前段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三、我有寫二篇文章,僅供約時間諮詢當事人參考:
(一)冒用個人資料設立臉書帳號刑事責任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二)刑事案件和解技巧之研究(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四、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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