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34-1規定問題
不動產.土地 買賣 918 次瀏覽各位律師好 請問依土地法第34-1條是只有公同共有適用 還是分別共有跟公同共有都適用呢?
各位律師好 請問依土地法第34-1條是只有公同共有適用 還是分別共有跟公同共有都適用呢?
土地法第34-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分別共有有適用,公同共有則有準用的規定
您好,該條適用於分別共有(共有),而依同條第5項之規定則對公同共有有準用之規定。 於此說明一下,雖法條未註明係分別共有,但共有之情形,若法條未特別註明係公同共有者,應為分別共有。
諮詢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