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是否構成妨害名譽或構成其他罪

刑事犯罪 毀謗.公然污辱 1238 次瀏覽
有一名網友留言:罷免***,還我居住正義
然後我留言:三小,這樣你要罷免全部的市長

於是他接下來就說他已經截圖存證,認為我的開頭嚴重侮辱到他的人格。還說我們互不相認,但我的言語已經嚴重詆毀他的論點,在此公告他擁有法律追訴權

接下來他還說:所生一切糾紛,待本人戶籍所在地 地方法院 所轄第一審管轄法院


想請問,他陳述的一些法律資訊都是對的嗎

再來,他這樣真的會告成功嗎
ebea2325用戶 發表於 2021/02/05 04:46

3 位律師回答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2/05 05:47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據您所述,應不會構成犯罪。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2/05 08:53
    回覆諮詢(19555)、最佳解答(1501)、獲得感謝(5710)

    對方可能截圖後提告公然侮辱罪,但較難成立,為避免後續製作筆錄或對方藉由提告跟您敲詐索償,建議可先加LINE諮詢後續如何處理,降低法律風險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2/05 09:42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聽起來沒這麼嚴重,不容易成立犯罪,也不用過於擔憂,謝謝。而且管轄之地檢署(及法院)應非告訴人之戶籍地,原則上係犯罪地或被告之住居所地等。
    
    PS.
    
    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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