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扶養費的一些細節
婚姻.監護 撫養費用 1431 次瀏覽假設要跟先生離婚也跟他約定好,他要負擔的扶養費為20000元整,假設他以後不付,可以嗎? 我先生的媽媽跟我說,我先生根本沒有在工作,那可以以沒有工作為理由就不用付扶養費嗎?
假設要跟先生離婚也跟他約定好,他要負擔的扶養費為20000元整,假設他以後不付,可以嗎? 我先生的媽媽跟我說,我先生根本沒有在工作,那可以以沒有工作為理由就不用付扶養費嗎?
您好,對方不付的話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待取得確定判決(或經調解成立)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抑或將離婚協議辦理公證,則依公證法第13條之規定,於其不履行時可直接成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另,夫妻離婚,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扶養義務,若對方以沒有工作為理由而不付扶養費時,您可以循上述程序處理。 綜上,若您仍有疑問,可以加LINE討論,謝謝。 PS.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民法第1116-2條:「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如果對方不付,您可以協議書作為向法院聲請對方支付扶養費。沒有工作不能作為不支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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