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租賃合約未到期強制解約
不動產.土地
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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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與承租人已簽署為期5年的一樓店面租賃合約且未辦理公證,目前已經過2年,而合約5年期限未到,但由於屋主家中異動需變賣房屋,簽署合約僅有承租人可提前解約的條件及內容,並未提及出租人的任何文字及權利。若出租人須強行解約,依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即便房屋買賣後,新屋主須概括承受並履行該契約,然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第10條第四項「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來向承租人提出提前解約,但須提前告知3個月時間,請問下列3個問題:
1.民法與租賃專法,是互不抵觸嗎? 若不抵觸,請問那一個法條優先?
2.新屋主購買房屋後,為了美觀勢必會重新裝潢,但所謂的裝潢是指一定要在「結構上」有所變動(例如拆牆、多做或減少隔間等)嗎? 重新油漆或地上挖一條廚房排水溝,不算是變動嗎?
3.原屋主在辦理買賣的過程中,是否已經可以依租賃條款,代替新屋主提前申請解約?(提出解約時,是否代表原屋主在持有的期間就一定要對結構有所變動才會符合法規?)
4.依據上述租賃條款,出租人是否真的無需賠償任何費用?
感謝您的回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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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02/06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