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對己有利的新事證如何說明才較有利於更審先前的行政處份

稅務.行政訴訟 申訴與救濟 584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去年本人因涉及民事案件(侵害配偶權),被記行政處份,考績列為丙上,並可能失去此公職職務,去年二次調解都沒成功,當時我並未向單位回報狀況,直到告方向我們直屬上級單位投訴,單位才介入調查,後來我直至今年1月才與告方完成和解,並撤回對本人的提告,但單位前陣子開完人評會,結果應該是本人將失去此公職職務,先前我有將和解的聲明書(新的事實證據)向上級訴願審議會提出依行政程序法128條規定,針對行政處分及考績丙上能否減輕及更審的訴願。
問題:
若針對本人去年的行政處份有機會重開懲評會或再審議的部份,委員應該會問為何當時記行政處分30天內未提出申訴?我該如何回答較洽當?
委員會問我去年調解時為何隱瞞未報?我該如何回答較恰當?
委員若問我跟告方的和解內容,我該據實以告嗎?
0d9d154f用戶 發表於 2021/02/11 01:58

2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2/11 09:29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相關評議細節如何答辯可持過去相關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2/11 10:59
    回覆諮詢(19800)、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因您的問題較為複雜,建議提供相關資料與律師諮詢具體的答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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