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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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昨天被通知被女生告性騷擾
9/18號去做筆錄
他最近被資遣(待業中)
所以他去博愛路上的四面佛拜拜
他因為有問問題,所以他就在那邊等
同時有個女生也是因為工作關係也是在那裡坐著
他可能看女生臉色也不好
他就去跟她聊天
偏偏我老公耳朵剛好不舒服,他說悶悶的
那裡剛好又是很多車的路邊(同盟路跟中山路)
他就問女生說要不要移到附近的公園聊天
他們就去了
胖子的說法是他有碰女生的肩膀給她加油打氣,他強調他只有碰肩膀,但我認真問他碰了幾次,他回大概3次
女生是隔天17號去報案告他,說他有碰肩膀跟摸胸部以及私密處
所以他就被叫去做筆錄了

做筆錄的過程,警察沒有出現有關的監視器畫面或影片、照片,就單純依照女方筆錄的內容去質問我老公

我的問題:因為雙方筆錄做完,我們應該接下來要怎麼辦?
c1e39d91用戶 發表於 2019/09/19 15:09

3 位律師回答

  • 王奕淵律師
    王奕淵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19 16:45
    回覆諮詢(107)、最佳解答(5)、獲得感謝(29)

    您好,按照現行法院見解性騷擾須在乘人不及抗拒之行為特別情狀下,實行親吻、擁抱或觸摸等之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行為才會成立,受騷擾人現既已提出告訴,後續會由檢察官受理判斷起訴與否,歡迎向本所尋求協助爭取不起訴處分機會。
    
    
                         
  • 劉鴻傑律師
    劉鴻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19 17:51
    回覆諮詢(1534)、最佳解答(48)、獲得感謝(460)

    依所述,若確實無意為任何性騷擾行為,應極力自清,以免受平白之冤。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9/20 08:12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您好:
    
    如單純僅是觸碰肩膀應較有爭取無罪答辯的空間,因曾有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肩膀並非屬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案件在做完警詢筆錄後會移往地檢署由檢察官繼續偵辦,另外本案是否有監視錄影帶尚不可一概而論,亦有可能在警察這階段尚未出示與您看而已。建議與律師討論答辯策略,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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