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自己寫的這份遺產繼承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遺產.繼承.贈與 其他 1465 次瀏覽
事實經過:父親過世,母親將大多遺產分給弟弟,我們其他四姐妹怕弟弟敗光,使媽媽年老無依,我們生活也沒有很富裕,怕真有那麼一天無法負擔,所以訂了幾點約定,媽媽要我們只分一些遺產,但我們姐妹是有說除非答應我們的條件,我們現在擬定幾點,不知若他們簽名的話,是否就有法律效力,因為怕弟弟到時候又耍賴。因為當初爸爸有說他不立遺囑,我們女兒想要都可回去分,但媽媽堅持不給我們姐妹,我們只好依她。


問題:
就是以下表單這樣寫給媽媽及弟弟簽名是否會有法律效力呢?
父親(游AA)遺產繼承合約書
因母親(游BB)要將父親(游AA)生前指定要賣給女兒(游FF)之大隱XXX號土地(面積XXX平方公尺)討回,故應返還女兒(游FF)之前所匯給父親(游AA)之XX萬元整,此金額應於此契約簽訂日起每年應至少還款X萬元,若有故意積欠,則女兒(游FF)可要求配給土地公告現值(含利息)相當金額之土地做為補償或拿回土地.
因母親(游BB)決意將大部分父親(游AA)生前遺產皆分配給兒子(游HH),故日後母親(游BB)若有需要任何養老或其它資金時,一律由兒子(游HH)全額負擔.
為免父親遺產被輕易揮霍,所有母親(游BB)與兒子(游HH)所繼承之土地皆需辦理預告登記,日後若有該土地買賣及扺押借款等事宜皆需由其它繼承人同意,而其它繼承人除辦理登記所衍生之費用外,不可依此向其二人收取任何費用.
因父親(游AA)生前闡述,絕不可讓兒子(游HH)之前妻(林KK)使用父親(游AA)奮鬥一生所累積之名下任何財產,包含現在母親(游BB)與兒子(游HH)所居住之名下房屋(XX縣XX鄉XX路XX巷XX號),故若將來兒子(游HH)若不幸身故,其由父親(游AA)及母親(游BB)所繼承之財產依法應由其子女(游JJ及游OO)繼承,而若是其子女(游JJ及游OO)不幸身故,且膝下尚無子女可繼承財產,則為免兒子(游HH)之前妻(林KK)間接繼承父親(游AA)生前遺產,故若真有上述情況發生,則父親(游AA)生前遺產財產應均分給父親(游AA)其它外孫.
父親(游AA)生前與其朋友陳YY女士合作經營XX休閒農場,原為父親提供土地及設施,由陳麗華女士經營,所得利益均分.而父親過世後,基於其生前遺願,及道義和利益上多方考量,決議以租賃方式由陳YY女士繼續無限期經營,租賃期間之租金歸母親(游BB)所有,但若有租金調整須由全體姐妹同意,不自擅自調整.
以上若母親(游BB)與兒子(游HH)不履行合約內容,則其它繼承人可依父親(游AA)生前闡述,重新要求取得個人應繼承分,依此合約為憑聲請法院強執行.
以上若各關係人日後有改名或改住址等情事,則依簽約日現狀做合理推斷.
d94e18a8用戶 發表於 2019/09/20 09:25

3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0 09:31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誠心建議您資料備齊尋求律師協助擬約
    
    
                         
  • 葉鞠萱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0 09:36
    回覆諮詢(919)、最佳解答(16)、獲得感謝(176)

    感謝律師回答
    遺產應依遺囑為分配
    無遺囑者  則依法定
    但有喪失繼承權 或其他法定事由者  應排除
    倘有違反者  會有民刑事責任
    母親無法任意變更父親的分配 會侵害繼承權
    建議委由律師擬協議書  加上各種保障及違約條款  並加以公證 以確保日後之履行
    
    
    相關案例 可參考本所網頁 "成功案例"
    例如
    遭訴返還遺產,律師協助後,對方迅速撤告
    
    遭共同繼承人起訴否認繼承權,經本所主持律師協助打敗網紅律師事務所
    
    母親重男輕女,遺產全分割給兒子,律師協助爭取回復遺產權利
    
    律師協助排除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
    律師協助排除母親之剩餘財產分配權及遺產分割權
    女兒要求均分遺產,律師協助母親成功行使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部分繼承人偽造分割協議,律師協助爭取權利
    
    被繼承人過世數年,銀行主張繼承債務,律師協助和解免除債務
    
    繼承不動產,律師協助塗銷地上權
    
    原監護人即被繼承人過世後,因遺產有起訴主張權利之必要,律師協助聲請特別代理人
    
    繼承篇施行法第1-3條通過,提告確認債權不存在
    
    繼承的房屋遭訴拆屋還地,律師協助獲賠
    
    原監護人即被繼承人過世後,因遺產有起訴主張權利之必要,律師協助聲請特別代理人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或加入lineID  hyl828(前三碼為英文小寫) 洽專員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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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	聯晟法律事務所律師
    •	律宇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 王煥傑律師
    王煥傑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0 10:57
    回覆諮詢(94)、最佳解答(8)、獲得感謝(22)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您父親生前並未書立遺囑,原則上您父親之遺產即應依民法應繼分規定進行分配,且您母親並無任意變更遺產分配之權利,至多您母親僅得拋棄其基於配偶身分所得之應繼分。
    
    2.建議您準備能夠證明父親生前財產、所得之相關資料(如: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並向律師諮詢及評估如何為您撰擬此份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以保障您及其他姊妹、母親之權益。
    
    3.如有相關細節事項尚未釐清,歡迎以下列方式聯繫我們,將竭誠為您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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