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自己寫的這份遺產繼承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遺產.繼承.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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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父親過世,母親將大多遺產分給弟弟,我們其他四姐妹怕弟弟敗光,使媽媽年老無依,我們生活也沒有很富裕,怕真有那麼一天無法負擔,所以訂了幾點約定,媽媽要我們只分一些遺產,但我們姐妹是有說除非答應我們的條件,我們現在擬定幾點,不知若他們簽名的話,是否就有法律效力,因為怕弟弟到時候又耍賴。因為當初爸爸有說他不立遺囑,我們女兒想要都可回去分,但媽媽堅持不給我們姐妹,我們只好依她。
問題:
就是以下表單這樣寫給媽媽及弟弟簽名是否會有法律效力呢?
父親(游AA)遺產繼承合約書
因母親(游BB)要將父親(游AA)生前指定要賣給女兒(游FF)之大隱XXX號土地(面積XXX平方公尺)討回,故應返還女兒(游FF)之前所匯給父親(游AA)之XX萬元整,此金額應於此契約簽訂日起每年應至少還款X萬元,若有故意積欠,則女兒(游FF)可要求配給土地公告現值(含利息)相當金額之土地做為補償或拿回土地.
因母親(游BB)決意將大部分父親(游AA)生前遺產皆分配給兒子(游HH),故日後母親(游BB)若有需要任何養老或其它資金時,一律由兒子(游HH)全額負擔.
為免父親遺產被輕易揮霍,所有母親(游BB)與兒子(游HH)所繼承之土地皆需辦理預告登記,日後若有該土地買賣及扺押借款等事宜皆需由其它繼承人同意,而其它繼承人除辦理登記所衍生之費用外,不可依此向其二人收取任何費用.
因父親(游AA)生前闡述,絕不可讓兒子(游HH)之前妻(林KK)使用父親(游AA)奮鬥一生所累積之名下任何財產,包含現在母親(游BB)與兒子(游HH)所居住之名下房屋(XX縣XX鄉XX路XX巷XX號),故若將來兒子(游HH)若不幸身故,其由父親(游AA)及母親(游BB)所繼承之財產依法應由其子女(游JJ及游OO)繼承,而若是其子女(游JJ及游OO)不幸身故,且膝下尚無子女可繼承財產,則為免兒子(游HH)之前妻(林KK)間接繼承父親(游AA)生前遺產,故若真有上述情況發生,則父親(游AA)生前遺產財產應均分給父親(游AA)其它外孫.
父親(游AA)生前與其朋友陳YY女士合作經營XX休閒農場,原為父親提供土地及設施,由陳麗華女士經營,所得利益均分.而父親過世後,基於其生前遺願,及道義和利益上多方考量,決議以租賃方式由陳YY女士繼續無限期經營,租賃期間之租金歸母親(游BB)所有,但若有租金調整須由全體姐妹同意,不自擅自調整.
以上若母親(游BB)與兒子(游HH)不履行合約內容,則其它繼承人可依父親(游AA)生前闡述,重新要求取得個人應繼承分,依此合約為憑聲請法院強執行.
以上若各關係人日後有改名或改住址等情事,則依簽約日現狀做合理推斷.
d94e18a8用戶
發表於 2019/09/20 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