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刊登散布跨國(境)婚姻媒合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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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在2018年於臉書社團,張貼異國女姓朋友的照片,註記年紀、身高及體重,並詢問是否有人喜歡,意者請私訊聯絡等。移民署2021年2月行文此行為涉刊登散布跨國(境)婚姻媒合訊息,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應裁罰10萬元整,要求到案說明詳細經過或電話筆錄交由委員會審查。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已去電說明只是協助徵友並非仲介沒有仲介費也沒有相親沒有任何利益交換,但移民署仍表示此行為已違法
問題:
1.我在臉書社團幫忙異國朋友徵友就等同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這是否過度解讀法律條文??徵友=婚姻媒合???
2.若審核結果最後仍被罰款是否有其他管道可申訴??
3.移民署表示將由委員會進行審核,但我對徵友=婚姻媒合相當不解,移民署表示只要公開異國徵友即違法,這是否違反言論自由???
410a0338用戶
發表於 2021/02/19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