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刊登散布跨國(境)婚姻媒合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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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在2018年於臉書社團,張貼異國女姓朋友的照片,註記年紀、身高及體重,並詢問是否有人喜歡,意者請私訊聯絡等。移民署2021年2月行文此行為涉刊登散布跨國(境)婚姻媒合訊息,而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應裁罰10萬元整,要求到案說明詳細經過或電話筆錄交由委員會審查。

相關法規: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
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已去電說明只是協助徵友並非仲介沒有仲介費也沒有相親沒有任何利益交換,但移民署仍表示此行為已違法

問題:
1.我在臉書社團幫忙異國朋友徵友就等同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這是否過度解讀法律條文??徵友=婚姻媒合???
2.若審核結果最後仍被罰款是否有其他管道可申訴??
3.移民署表示將由委員會進行審核,但我對徵友=婚姻媒合相當不解,移民署表示只要公開異國徵友即違法,這是否違反言論自由???
410a0338用戶 發表於 2021/02/19 15:11

4 位律師回答

  • 李昱宗律師
    李昱宗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2/19 15:53
    回覆諮詢(832)、最佳解答(69)、獲得感謝(233)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 機關現在是要請您去表示意見,然後決定是否要對您裁罰。如您將來被裁罰,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 訴願與行政訴訟的重點即您的行為是單純徵友或者是婚姻媒合,但非您所稱的限制言論自由。其實比較建議您在表示意見階段,就委託律師撰狀幫您敘明重點。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2/19 16:18
    回覆諮詢(19860)、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感謝律師回答
    建議您可委請律師書寫陳述意見書,避免遭裁罰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2/19 16:59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所謂婚姻媒合,指以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之行為,若您只是協助徵友,並未以使人有以結婚為前提交往認識,那或有機會可認並非是屬於所謂的婚姻媒合行為。
    2.若被裁罰,可以向上級機關訴願,若訴願結果也不理想,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願及原處分之訴訟。
    3.移民署或許是想管制跨國婚姻的亂象,那現在找您過去了解狀況,或許未必就等於侵害言論自由,建議可以再討論如何處理。
    4.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21/02/19 18:09
    回覆諮詢(4145)、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現階段移民署應是請您陳述意見釐清為何要張貼該則訊息。原則上您非婚姻媒合而僅是徵友可透過此程序做初步的答辯。
    2.如移民署不採信您的答辯而予以裁罰後續可向移民署上級機關訴願及向法院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3.這與言論自由無涉,建議不要將答辯重心擺在這。而應實質釐清您只是協助徵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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