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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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有哪些案例呢
5ed17b7a用戶 發表於 2021/02/20 23:12

1 位律師回答

  • 黃舜暄律師
    黃舜暄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2/21 10:01
    回覆諮詢(1554)、最佳解答(156)、獲得感謝(374)

    您好,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係規定在民法第179條以下,至於案例如何,可以上網搜尋相關之判決。又,若您係要問具體個案是否可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建議把案件打上來或加LINE與本人討論,謝謝。
    
    PS.
    
    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0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第2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法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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