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談不攏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2052 次瀏覽一、車禍發生在109年12月27日 二、當下對方有擦挫傷,有驗傷,我方無受傷 三、有報警也有做筆錄,警方到場前無破壞現場 四、保險:我方無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因我方機車壓在雙黃線上超車,經過路口時對方騎乘摩托車左轉撞到我方車右後方 六、狀況描述、初判表出來為我方全責,調解時,對方拿出診斷證明書(左手、腳挫傷宜休養三日及胸部X光無明顯異狀宜靜養)向我方提出2個禮拜的工作損失(日班請假14天有請假證明,晚上夜市損失一天5000)及財損共15萬元,調解完後價錢依舊談不攏,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七、想請問 (一)、如果真的上法院後,刑事庭的法官判刑的依據會是什麼及大概會受到多重的懲處, (二)、對方一定會附帶民事賠償,想問民事法庭上,法官判賠的依據是什麼,因對方的診斷證明上僅擦挫傷且胸部X光無異樣卻要求兩周的工作損失作為賠償,以及口頭上說夜市營業額一天5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