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對方提出的和解金額談不攏

車禍事故 損害賠償 1696 次瀏覽
一、車禍發生在109年12月27日

二、當下對方有擦挫傷,有驗傷,我方無受傷

三、有報警也有做筆錄,警方到場前無破壞現場

四、保險:我方無第三責任險

五、事實經過: 因我方機車壓在雙黃線上超車,經過路口時對方騎乘摩托車左轉撞到我方車右後方

六、狀況描述、初判表出來為我方全責,調解時,對方拿出診斷證明書(左手、腳挫傷宜休養三日及胸部X光無明顯異狀宜靜養)向我方提出2個禮拜的工作損失(日班請假14天有請假證明,晚上夜市損失一天5000)及財損共15萬元,調解完後價錢依舊談不攏,對方提告過失傷害。

七、想請問
       (一)、如果真的上法院後,刑事庭的法官判刑的依據會是什麼及大概會受到多重的懲處,
       (二)、對方一定會附帶民事賠償,想問民事法庭上,法官判賠的依據是什麼,因對方的診斷證明上僅擦挫傷且胸部X光無異樣卻要求兩周的工作損失作為賠償,以及口頭上說夜市營業額一天5千。
7d806ddd用戶 發表於 2021/02/26 14:24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2/26 19:06
    回覆諮詢(19799)、最佳解答(1508)、獲得感謝(5758)

    1、一般是得易科罰金的刑度,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2、依照對方提出的實際損害為準,夜市營業額不合理您可以在訴訟中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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