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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不知可提時效抗辯、裁定後。 抗告或上二審可再提時效抗辯嗎?
依所述,應確認欲提起時效抗辯的權利內容為何?是否有前案確定判決。以及該權利是否確已罹於時效而定。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自身權益。
你好: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首先要在20日上訴期間聲明上訴。 若一審未主張時效抗辯,可嘗試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別是第6款)之情形,請法院准予在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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