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期壁癌不明顯而未在意,是否有疏忽之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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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年初浴室外牆壁有浮起來的跡象,但因正常使用也未破壞,並沒有放在心上,年後發現它浮起變嚴重脫漆並告知房東,中間大概一周的時間,後來房東有請師傅,房東不在台灣有視訊讓她了解情況,發現是房東之前為美觀改建浴室門框,門框下方爛掉,只要使用門框木板就會吸水,時間長導致牆面有壁癌。
二月底租期到我們已搬遷,房東押金沒有還我們,認為我們「未即時告知」,導致她損害變嚴重,要我們補貼他部分的修繕費用,他認為「壁癌的牆面」、「因滲水衣櫃木板爛掉」應該由我們負責,請問這樣我們是否有疏忽之責呢?
f96e4257用戶 發表於 2021/03/03 23:34

2 位律師回答

  • 張智凱律師
    張智凱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04 01:05
    回覆諮詢(449)、最佳解答(28)、獲得感謝(147)

    若合約中沒有課予您告知的義務,則您在正常使用的狀況下,不需負賠償責任,可請求房東返還押租金。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04 09:24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租賃物修繕原則上應由房東負責;
    但如果租賃期間,有修繕之必要,承租人應即通知房東,如果如果怠於通知,致房東無法及時修繕者,房東可以請求承租人賠償損失;(參民法第437條規定)
    本案應依個案情形判斷,如果承租人無法及時判斷有無修繕必要者,縱使未及時通知,應不能過度苛責承租人;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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