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合夥糾紛
其他 其他 1316 次瀏覽本人經營小吃店(甲方)朋友(乙方)有意願合夥開新店,但甲方資金不足,乙方告知錢不是問題並承諾先代墊開辦費,並以甲方30%、乙方70%股份計算,未來皆以每月淨利償還乙方30%開辦費,營運期間餐點均有甲方供應並運送且無賺取任何費用,於2020/12/1開幕,經營不到兩個月便產生理念不合方向不同人員訓練不足導致產品出現與原店口味落差等歧見,甲方建議人員重新訓練店休一週,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歇業,並告知甲方自己為大股東,自己說的算,甲方多次想要進行溝通,乙方並為出面且有許多情緒性對話,並告知甲方把生財器具收走即可,甲方收回器具後,乙方於農曆年後告知甲方,要求甲方負擔開辦費30%,並以原價購回大型廚具,請問甲方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