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核假釋

其他 其他 110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我有A.B兩案,A案103年7月因詐欺被判兩年六月,105年10月進去監所,106年11月31號假釋出獄後因前 b案詐欺103年2月詐欺未遂被判4月,可易科罰金,但我2021年1月29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問題:1,可3月5號又收到傳票說3月29號要開庭,第5法庭(調查),這是什麼原因,2, a案假釋期滿未被撤銷是算執行完畢嗎,3,如果合併沒被減刑,合併刑期是2年10月,重核假釋資格是否符合,這需要請律師嗎
c034642a用戶 發表於 2021/03/05 18:36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10 17:58
    回覆諮詢(21637)、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1)

    您的情況較為複雜,建議提供判決書與律師面談討論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