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核假釋

其他 其他 1399 次瀏覽
事實經過: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我有 a. B案, a案103年7月因詐欺被判2年6月,105年10月進去監所,106年11月31號假釋出獄,後因前 B案詐欺103年2月被判詐欺未遂4月可易科罰金,但我20211月29號聲請定其應執行

問題:一,可3月5號收到傳票,說3月29號要去開庭,上面寫第5法庭(開庭),,這是什麼原因,二 a案假釋期滿未被撤銷算執刑期滿嗎,三,合併的話沒被減刑,合併執行刑是2年10月,重核假釋資格是否符合,四,29號開庭是否要請律師
d6514676用戶 發表於 2021/03/05 18:50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05 21:21
    回覆諮詢(7250)、最佳解答(164)、獲得感謝(1737)

    您好,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