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婚姻.監護 離婚 996 次瀏覽
因夫妻間感情問題不合,我選擇暫時出國工作一年,在這期間,老婆將我們飼養多年的兩隻寵物,在未告知我母親的情況下丟棄在我母親居住處,導致寵物走失,且將我私人衣物也丟棄至我母親的住所,在回國時,對方將我們婚後購買之房子租給他人,讓我回不了,並將小孩帶走,目前下落不明,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2a50e9c2用戶 發表於 2019/09/22 02:30

2 位律師回答

  • 陳俊瑋律師
    陳俊瑋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19/09/22 03:42
    回覆諮詢(634)、最佳解答(21)、獲得感謝(224)

    感謝律師回答
    刑法240條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41條第1項:「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所述,可向妻子提起刑事告訴,若成立則可能影響將來法院對於子女親權之判定;另民事部分可依定暫相關規定請求交還子女。
    
    
                         
  • 陳鴻元律師
    陳鴻元律師
    探索級 發表於 2019/09/22 05:10
    回覆諮詢(4146)、最佳解答(165)、獲得感謝(1014)

    感謝律師回答
    您好
    
    1.應先思考您是否有要離婚和爭取親權的打算。在對方將您的寵物、衣物挪走、房屋出租、帶走小孩等情形、推測對方應該沒有要維繫婚姻的意願,只是親權對方應該是有要爭取的。
    
    2.如您單純是想看小孩,以離婚訴訟或是以分居6個月要求法院酌定探視方式搭配暫時處分都是可行的。
    
    3.小孩下落不明部分建議可發函到您妻子的娘家請求告知下落,視情況再思考後續的法律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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