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可參考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之不堪同居之虐待與第2項重大事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並一併請求小孩的親權。
2.法院判定親權是綜合各項因素去判斷孩子交由父母哪方照顧對孩子較為有利。經濟能力只是其中考量的點,更重要的是小孩ㄧ直由誰照顧、誰的親職能力高、還有依附關係如何等等。又在法院判決結果上,依據幼兒從母原則,小孩年齡愈小是愈被認為需要母親的,親權交由母親的機率也愈高。
3.建議可聲請保護令,在保護自己與小孩上應有幫助。另外,保護令的加害人會被推定為不適任孩子的親權人,在爭取親權上對您也應有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