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在出生後2天欲出院時被社會局社工強制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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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小孩在出生後2天欲出院時被社會局社工強制帶走並以兒少法第56條把小嬰兒向法院申請強制安置.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如下:申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生母精神經濟區處等生活狀況不穩定,恐難發揮良好照顧功能解拒絕配合社工處遇評估未能適當養育照顧安置人生活,申請人的兒童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56條規定將安置人與緊急安置並以57條規定第2項裁定繼續安置收案之人三個月。
經查新北市社會局兒童少年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為證,堪虞認定受安置人生母患有精神疾病懷孕期間仍疑似仍有施用毒品其家人表示無能力及意願照顧受安置人,通報脆弱家庭協助,惟經訪視評估,受安置人生母拒絕與社工會談,受安置人生母未婚懷孕,未來婚姻狀況不明,其為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列管人口,精神狀況不穩定無業且無經濟人能力等等.....評估未能養與育照顧受安置人,目前亦無適合親屬資源替代保護,為維護受安置人安全與身心發展認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予以準許。
我想詢問,社會局帶走我的小朋友以兒少法第56條規定的四項內容,並無任何一項有發生之事實,而且事後我男友已經有去申請認領為小朋友的爸爸並報戶口,小朋友的爸爸目前有固定工作,而且小朋友爸爸的家中也有強烈的希望小朋友可以帶回家中與阿公阿嬤同住。
目前我們已經提出抗告但我想請問我們要如何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把小朋友帶回我們的身邊照顧。我該怎麼處理才能再抗告成功,
c7f1734f用戶 發表於 2021/03/07 17:45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3/07 18:09
    回覆諮詢(6987)、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就您所述可於收到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有無理由可持相關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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