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員工動用公司設備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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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間公司,A公司經營項目夾娃娃機加盟,結果老闆越搞越大,最後收完加盟金就烙跑了,留下一大堆夾娃娃機設備。

在老闆烙跑後,原先A公司的業務成為B公司的負責人(原先B公司負責人是A公司負責人的老婆),業務本身也是投資的受害者,因為熟悉後台操作跟機台分佈,結果對外用B公司的名義繼續經營A公司留下來的夾娃娃機,收到的錢也是匯到B公司銀行帳號。

因為投資契約沒有明定投資者是擁有哪一台的機器所有權,變成被害者眼睜睜看著B公司用自己投資的設備營運賺錢,請問B公司這樣有犯那種罪嗎?

如果手上只有對A公司的執行名義,可以採取甚訴訟策略呢?
7507dafa用戶 發表於 2021/03/08 02:11

2 位律師回答

  • 梁家昊律師
    梁家昊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08 06:49
    回覆諮詢(872)、最佳解答(96)、獲得感謝(315)

    您好,先向執行處主張 B 公司與 A 公司實質上為同一公司,並列舉兩公司的設立地址,勞健保資料以及營業內容,還有負責人間之關係,主張B 公司仍為執行效力所及的範圍,如果  B 公司否認,再做訴訟考量。以上回答供您參考。
    
    
                         
  • 許世昌律師
    一般級 發表於 2021/03/08 13:59
    回覆諮詢(611)、最佳解答(27)、獲得感謝(175)

    如果可以確認機台設備當初是由A公司所購買,可以就該些機台設備求償;
    如果A公司機台設備被他人搬走使用,依個案情形,可能有背信、侵占或竊盜等疑慮;
    以上提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歡迎與我聯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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