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員工動用公司設備營運
債務糾紛 其他 586 次瀏覽有兩間公司,A公司經營項目夾娃娃機加盟,結果老闆越搞越大,最後收完加盟金就烙跑了,留下一大堆夾娃娃機設備。 在老闆烙跑後,原先A公司的業務成為B公司的負責人(原先B公司負責人是A公司負責人的老婆),業務本身也是投資的受害者,因為熟悉後台操作跟機台分佈,結果對外用B公司的名義繼續經營A公司留下來的夾娃娃機,收到的錢也是匯到B公司銀行帳號。 因為投資契約沒有明定投資者是擁有哪一台的機器所有權,變成被害者眼睜睜看著B公司用自己投資的設備營運賺錢,請問B公司這樣有犯那種罪嗎? 如果手上只有對A公司的執行名義,可以採取甚訴訟策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