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構成要件疑問
刑事犯罪
詐欺.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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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家父聯繫上一位在臉書刊登工程廣告的男子,請他油漆自家,油漆過程中男子提及我們家屋頂年久失修,自己精通各項工程報價18萬,家父相信他的建議後同意,對方要求收取8萬元用於購買材料,家父交付現金後對方卻一直無法排定施工日,經再三催促對方提出由另一位男子代他施工的提議,家父表明不同意要求對方退費,然而對方開始難以聯絡,一開始說要和公司討論過幾天會在聯絡,卻一直無法等到回覆,我們主動聯絡詢問後對方又表示那8萬已用於購買材料無法歸還,我們請他出示購買單據,若真已購買可商議負擔部分損失,對方表示幾天後會回覆,但卻又無消無息,我方聯繫後又提出錢已交由他委託的另一位男子去購買材料,錢已不在他這裡等等理由,不斷重複這個過程將近一年對方始終無法給出已購買材料的單據也不願還錢,甚至無法給出材料的照片證明有購料,溝通無果後我們對他提出民事告訴想拿回合理部分的金額,但在準備過程中意外發現對方一開始便是使用假名與我們交涉交易,且有詐欺前科,我們便開始懷疑對方是否是詐騙,根本沒有購買材料事實。
問題:
想請問關於這件事件,詐欺要件可否這樣主張呢?
。施用詐術:對方以假名假身分獲得我方信任而使我們委託他工程&明明沒有購買材料卻欺騙有購料
。不實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對方主張已購買材料使我方認為錢該認賠已無法取回
。財產損失:這我非常不確定該如何主張,依照順序是錢先給他他再騙我們的?或是可主張他一開始就是以假身分騙我們給他錢呢?
d68229f5用戶
發表於 2021/03/08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