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有他人土地無法通達,是否不視為公共設施完竣區?
稅務.行政訴訟 申訴與救濟 944 次瀏覽事實經過: 早期土地因未屬於公共設施完竣區,未課與地價稅,但目被判定需要補課5年的地價稅金。 問題: 依據(88)內地字第8815188號及(89)內地字第8904144號所稱『如對象地與『同街郭』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兒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鍋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區』,而我們的土地是袋地,無從通達已開闢的計畫道路,是否需要被課徵地價稅?
事實經過: 早期土地因未屬於公共設施完竣區,未課與地價稅,但目被判定需要補課5年的地價稅金。 問題: 依據(88)內地字第8815188號及(89)內地字第8904144號所稱『如對象地與『同街郭』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兒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鍋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區』,而我們的土地是袋地,無從通達已開闢的計畫道路,是否需要被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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