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有他人土地無法通達,是否不視為公共設施完竣區?

稅務.行政訴訟 申訴與救濟 784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早期土地因未屬於公共設施完竣區,未課與地價稅,但目被判定需要補課5年的地價稅金。

問題:
依據(88)內地字第8815188號及(89)內地字第8904144號所稱『如對象地與『同街郭』已通貨車之計畫道路因無既成道路或兒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其同街鍋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不得逕依同條文第三項規定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區』,而我們的土地是袋地,無從通達已開闢的計畫道路,是否需要被課徵地價稅?
1dbb1c25用戶 發表於 2021/03/09 21:40

1 位律師回答

  • 洪維廷律師
    洪維廷律師
    探索級 修改於 2021/03/09 22:22
    回覆諮詢(6983)、最佳解答(161)、獲得感謝(1704)

    您好,若對稅金處分結果不服,可以考慮提出復查或是訴願,有無訴願空間可持相關事證及當初土地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m
    
    
                         


沒有獲得符合的答案?

即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