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騷擾 糾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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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場所中有一個客戶近期出現比較嚴重的糾纏行為,有口頭上跟客戶說明已經感受到不舒服、並且我的老闆也有出面跟客戶說明過了,但還是持續出現令我不舒服的行為,比如說:我在公司上廁所完打開廁所門,他就出現在廁所外面堵我要跟我說話,並非是上廁所(因為有監視器證明我出廁所後沒有理會他直接進公司門他沒有進去上廁所反而是跟著我進公司門)或是在我工作期間為了要跟我說話就一直跟著我走來走去(已經有口頭明確跟他說請他當下找我其他的同事、並且我同事是有看到這整件事情發生的)

我想詢問的問題:
1.這樣職場上的糾纏騷擾行為可以有法律介入嗎?目前有同事可以作為證人,也有監視器的影像證明
52d5d0f1用戶 發表於 2021/03/10 06:00

2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10 09:29
    回覆諮詢(21626)、最佳解答(1588)、獲得感謝(6060)

    感謝律師回答
    您可以報警請警方開罰,視情形嚴重可能構成強制罪
    
    
                         
  • 梁雨安律師
    梁雨安律師
    一般級 修改於 2021/03/10 11:51
    回覆諮詢(459)、最佳解答(11)、獲得感謝(93)

    感謝律師回答
    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提出民事上損害賠償,證據部分即為監視器+同事證人。
    相關法條如下供您參考
    第 9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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