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謗及損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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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社區管委會的監察委員,管委會目前是第二屆,社區大章目前由我保管。
事情發生經過,管委會在1/7發函給物業管理解約,解約日為2/7,大約在1月中旬新物業管理將合約交給管理中心並跑流程簽核,我在1/24已將印章準備好要蓋合約(有證據),但合約確有問題需請物業修改,1月底時通過1月份應付帳款審核,但在2/2有委員擅自把應付帳款的匯款單抽走(有證據),造成物業無法在合約載明的2/5前收到,導致物業決定在2/5放空哨,2/6是本月例行會議,事後管委會在會議記錄內指稱我延遲蓋新物業的合約(有證據),我因1月底事務較繁忙,而我在2/24早就有意要蓋章,只因合約有問題需修改,且依管委會行文解約日為2/7,我預計要在2/6會議結束後蓋章,但管委會將匯款單抽走後導致物業提早解約,提早解約日為2/5,突發事件我無法預測。
想問
1.提起刑事毀謗罪是否會成立
2.假如檢察官認為我的案件是小案件而隨便偵辦,最後不起訴,難道我只能在委任律師嗎,我的案件是小,委任律師也不划算,請問我可以怎麼做,若檢察官真的不想辦,我如果提在議的結果可能也會一樣
846b8bb1用戶
發表於 2021/03/10 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