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
刑事犯罪 刑事程序 1977 次瀏覽事實經過: 病人趁業務接觸的機會,對醫療人員伸出鹹豬手,觸摸之臀部,有目擊證人及監視器。 發生時,當下立即通知主管,尚未報警前,主管直接讓對方離去。 問題: 1.對加害人是否可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 2.僱主方是否需連帶賠償?
事實經過: 病人趁業務接觸的機會,對醫療人員伸出鹹豬手,觸摸之臀部,有目擊證人及監視器。 發生時,當下立即通知主管,尚未報警前,主管直接讓對方離去。 問題: 1.對加害人是否可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 2.僱主方是否需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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