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要求沒提前一個月提出不續租要再多繳一個月月租

消費糾紛 解約.違約金 1086 次瀏覽
事實經過:
房屋仲介要求合約期滿前自行提出是否續約否則當作雙方無異議合約再續一年在第二條上有寫租期屆滿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新的租金標準及條件供乙方一個月時間做考慮租與否在當初簽的合約上甲方使用公司行號在合約上卻無公司大小章也無簽名

問題:使用公司名稱設立合約無大小章也沒有簽名只有在合約上打字並列印公司名稱是否能成立合約
乙方若有在一個月前提問是否有新的房子是否就算是有提出意見
甲方要求一個月前要說不續租是否上方的說法是否就能成為不續租的說法
05d341cd用戶 發表於 2021/03/13 00:42

1 位律師回答

  • 高維志律師
    高維志律師
    活躍級 發表於 2021/03/13 08:45
    回覆諮詢(19852)、最佳解答(1512)、獲得感謝(5766)

    如果認為契約內容不合理 建議拒絕簽立
    已經簽立則建議協商更改契約,並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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